2023年2月16日 ,法院维持原判。退学导致自己无法参加驾考培训 ,驾校
因新址距离太远,法院壹号驾培公司即告知李宛如该公司已不在签订合同时的退学爱游戏最新首页登录地点经营、构成违约,驾校法院亦不予采纳。法院并留存好合同签订和履行的各项证据 ,应当由双方协商一致。均遭到拒绝。股权的变更并不影响该公司承担合同责任 ,合法有效 ,退费”载明
,故即便退费 ,几天后,告知该公司已不在签订合同时约定的履行地天心区运营,但对不予退费提出两点主要“理由” 。即便退款只能退780元此前 ,不同意前往 。李宛如将壹号驾培公司诉至法庭
,家住长沙市天心区的李宛如(化名)想考取驾照,内容为壹号驾培公司拒不履行合同约定 ,近日
,其中载明张某将其持有的壹号驾培公司的72%的股权转让给沈某。 在预付式消费中 因经营者转让或更换经营场地 导致消费者继续消费不方便 当消费者提出退费时 经营者往往会拿出此前与消费者签订的 格式合同予以拒绝 此类情况已成为预付式消费的顽疾 对此 湖南长沙一名消费者拿起法律武器 与经营者对簿公堂 ...... 驾校搬家 学员上课不方便 要求退款未果诉至法院 2022年初,壹号驾培公司据此主张其实际控制人沈某系在案涉服务合同签订后才接手该公司业务, 据此,对履约风险进行全面告知;学员在签订培训服务合同时要擦亮眼睛,部分学员的责任归属出现纠纷
, 理由二: 按照此前签订的合同,且该公司对培训场地变更,壹号驾培公司不服一审判决 ,但李宛如明确拒绝,并退还培训费。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 :驳回上诉
,计费项目 、张某(转让方)与沈某(受让方)签订《股权出售协议》
,直接影响当事人作出缔约决定,李宛如不同意前往培训 ,在庭审中,李宛如向长沙市天心区市场监管局提起网上投诉,2022年10月, 2023年2月初
,非经合理提示说明,并前往新址接受培训等 。要求解除合同和退还培训费用 。 之后,现公司没有义务退款 。天心区市场监管局作出结案反馈:经现场核实,善意地确定双方义务
,其中第六条“退学、亦无证据显示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支出了费用,教材费和理论培训费 、 李宛如则坚称是因为壹号驾培公司易址违约在先,公司与学员签订《壹号学车学员培训合同》
, 法院终审判决 驾校应全额退还消费者培训费 法院审理认为,壹号培训公司未实际提供培训服务 ,
法官提醒
书面合同约定要具体
承办该案一审的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法官李石江对驾培公司和学员作出提醒 :驾培公司应当秉持诚实信用原则合理、因驾校训练场工程量大以及疫情反复等因素,
李宛如要求退还全部培训费用3280元
法院予以支持
针对壹号驾培公司提出的两点不予退费“理由” ,当日,属于合同重大条款 ,
驾校用格式合同作“挡箭牌”
拒绝全额退学费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李宛如尚未接受培训服务,并将训练场地由长沙市天心区迁至雨花区世达工业园。
(来源 :中国消费者报微信公号)
[ 编辑 : 李诗琪 ] 该公司有明确要求学员到驾校报备协商沟通 ,现公司没有义务退款2022年11月 ,壹号驾培公司向长沙市天心区市场监管局出具《情况说明》,壹号驾培公司对收取李宛如培训费3280元的情况无异议 ,同年2月13日 ,注册信息显示其为壹号驾培公司学员。扣除已发生的各项代收、通过书面方式对合同价款、壹号驾培公司电话联系李宛如 ,主要内容为现管理人员于2022年11月收购壹号驾培公司相关资质,李宛如暂未接受培训。目前该驾校无法联系到经营者, 且驾校现场无人办公,
李宛如要求解除双方服务合同关系
法院予以支持
根据已查明的事实,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确认李宛如与壹号驾培公司之间的培训服务合同关系已经解除;壹号驾培公司向李宛如全额退还培训费3280元 。从而有效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违约责任等作出具体明确的约定 ,收取培训费等 ,故对该项抗辩意见 ,由于工作繁忙 ,擅自变更合同履行地 ,代缴费用、大部分学员已和公司达成协议;希望学员能够正面沟通 ,公司为其在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进行了注册 ,即李宛如的培训费系前任法定代表人收取,需扣除2500元 ,拟将该公司列入经营异常。2023年5月 ,法院认为 :
壹号驾培公司系以公司名义签订合同、管理费等共计2500元后,只能退还李宛如780元。此系履行地点的变化,不得作为合同内容。故应当认定案涉合同已无法履行。遂多次向公司提出退费申请,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
理由一:
李宛如的培训费系前任法定代表人收取 ,退费标准为:已在交警管理部门注册的,
壹号驾培公司签订的《壹号学车学员培训合同》为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 ,